雅乐舞蹈中国舞蹈在走出蛮荒,进入文明社会以后,便加快了发展步伐,很快就趋向成熟。西周初年制定的雅乐体系,便是我国乐舞文化进入成熟期的里程碑。 然而尽管如此,由于帝王们的政治需要,雅乐舞蹈在整个古代社会中虽已气若游丝,奄奄一息,但始终没有退出历史舞台,相反还一直占据着乐舞的“正统”地位,只是它的作用已仅限于在宗庙之中。协调人神之间的关系了。现在还有踪迹可寻的祭孔乐舞,就是雅乐舞蹈的孑遗。要达到这样的美学境界,当然不是所有乐舞都能做到的,这就要求对自然形态的乐舞进行节制、引导,进而改造,依据温柔敦厚、平和直易的美感标准来规范它们,也就是根据政治教化、道德伦理观念来管理和约束乐舞。这就从“纵情生色”又走到了“礼乐刑政,其极一也”的另一极端。经过如此一番改造、规范化了的乐舞,必然远离现实,和人世间的饮食男女绝缘,从而泯灭生机,也就丧失了它的审美本性。因此这套雅乐舞蹈制作不久,就无可避免的走向衰落。到春秋战国时期,魏文侯不打自招:每次欣赏雅乐就止不住要打瞌睡;再往后,齐宣王一听到雅乐这个名称,就吓得变颜变色。可见这些所谓“雅正之声”已不得人心到了何等程度。随着周王朝政治势力的进一步削弱,这套雅乐也终于走上了“礼崩乐坏”的末路。后世统治者虽几度给它输血,引进了俗乐,甚至胡乐,如汉世之引进巴渝舞,唐代引进秦王破阵乐,也都未能挽回雅乐舞蹈的衰颓命运。孔子之后,“尽善尽美”就成了儒家学派对乐舞也包括所有文艺的最高审美理想。这一永恒的追求贯穿儒学始终,后世儒家就此作了大量理论阐述,在乐舞美学思想史上有着重大的影响。礼与乐的统一,在艺术上追求的就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、理与情的统一、伦理观念和审美意向的统一,总之,是善与美的统一。《论语八佾》记下了孔子对文舞代表作《大韶》和武舞代表作《大武》的评论,他认为:《韶》舞,“尽美也,又尽善也”;而《武》舞,“尽美也,未尽善也。”两者都是美的,但显然对武舞的思想内容在“善”与“尽善”的差别上,是持保留态度的。因为武王伐纣虽属正义之师,但宣扬的毕竟是武力,这在主张仁义礼治的儒学看来,就不合尽善的政治理念。在儒家的乐舞学说中,强调了礼乐互为表里、相互为用的教化功能,强调了乐舞在人之内心修养方面的陶冶作用。礼规定了社会中贵贱尊卑的等级差异,乐则在等级社会中发挥调和的作用。协调配合,就能保持社会安定,达到统治者“揖让而治天下”的政治目标。礼乐教化思想在后世儒家学说中得到了充分的表述。原始舞蹈在氏族社会中不仅是娱乐工具,也是宗教工具、教育工具,承担着社会生活中的多种功能,具有极强的功利性。作为娱乐工具,既能自娱,也能娱人;而作为教育工具,包含的内容更是多方面的,例如:氏族历史、生产劳动、战斗技能、伦理道德、强身健体,甚至性的知识等等,都曾是舞蹈教育的内容。但它归根结蒂是一项审美活动,它在履行多种职能的同时,都不能没有审美的、使人(包括舞者自身)得到愉娱和美感享受的作用。而雅乐舞蹈单纯强调乐与礼的结合,使之和表现社会伦理的政治观念、典章仪制紧密联系在一起,从而成为一种重要的统治工具,被抬举到了神圣不可侵犯的高度。这一方面反映出当时的社会上层已经从长期的实践中,更深入地认识到了乐舞对人的思想感情、意识品行所发生的巨大感染和影响,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传统乐舞理论中的片面性。周代雅乐除上述六大舞外,还有《羽舞》等“六小舞”,这些舞蹈和六大舞一样,也是用作教育贵族子弟的教材,成为乐教的重要内容。六大舞又分为“文”、“武”两类,前四舞属文舞,《大武》等属武舞。文舞持龠(似笛的管乐器)翟(鸟羽)而舞,故又称龠翟舞:武舞持干(盾牌)戚(斧钺)而舞,又称干戚舞。两类乐舞的划分,与舞蹈的内容形式有一定联系,但据后世儒家考证,主要是受祭的帝王得天下的手段差异,所谓“以文德得天下的作文舞,以武功得天下的作武舞”,这一定例一直贯穿到以后历朝历代的封建帝制。周公将这六部乐舞加以集中、整理、规范成一个整体,作为国家的礼制,用于祭祀、庆典等活动。并对它们的演出仪制、祭祀对象、服饰道具、乐歌宫调和舞者身份、演出场合都作了明确的规定。 |